【提车加收10万!顾客可要求退一赔三吗?】无正当理由,临时加价,属于欺诈行为,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。
海南海口,王先生看中了雷克萨斯的一新款GX550越野车,与销售人员敲定价格为931873元,当即签了购车意向合同,并交了5万元定金。
可令王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,当天下午销售人员就给其打电话,表示要再加收10万元的服务费。
王先生询问销售人员是怎么回事,销售人员表示也是刚刚收到集团通知。
王先生认为这是4S店内部的问题,不同意加价,销售人员表示,不加价就不卖了,随后没过多久就将定金退还给了王先生。
王先生气不过,随后多次向4S讨说法,未果后,求助媒体。
媒体采访过程中,一名4S店的女客户经理表示经公司授权回应此事,上来就说王先生没有签订合同,后见王先生说,已经交了定金,不签合同是4S店的问题。又表示要先定价才能签合同。
记者询问女客户经理定金是什么意思,女客户表示只代表客户有兴趣购买,并表示不认可意向书上的价格,要以正式合同为准。
记者后见与4S店女客户经理说不通,便联系了商务局,怎料商务局询问4S店女客户经理情况时,4S店女客户经理见记者正在拍摄,指着记者说道,“能不能不拍了?”后见记者拒绝,撂了一句:“那我们不谈了!咱们法律见!”转身离开。
随后记者又将此事反映给市监局,这位4S店女客户经理面对市监局工作人员,全程嘻嘻哈哈,答非所问,胡搅蛮缠,市监局工作人员看不下去了,表示再这样就要对你们进行处罚了。
谁料这位4S店女客户经理,又撂下一句:“那你们立案吧!”再次转身离开。
事后,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,网友纷纷表态,这位4S店女客户经理真是太嚣张了!质疑4S店女客户经理的底气来源哪里!
【律师说法】
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?
1、意向书有没有法律效力?
意向书不是合同,意向书的标的是一种签约行为,是双方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内签署正式合同的行为。
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,要根据意向书的内容来定。如果意向书已经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,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,另一方接受的,该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。
具体到本案,王先生与涉事4S店之间的意向书明确约定了车型、总价、定金、交付时间等等,这种情况下意向书已经具有相应的约束力,4S店无正当理由加价毁约,已经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2、王先生可以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。
《民法典》第586条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
第587条规定,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定金不仅对王先生有约束力,对4S店同样具有约束力,4S店单方违约,王先生可以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。
3、4S店加价未果毁约的行为,也有违诚信,构成欺诈。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,即退一赔三。
消费欺诈的构成有三:一是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;二是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;三是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,并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。
虽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一般发生在缔约阶段,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也同样受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保护,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。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消费者还能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。
具体到本案,4S店未履行合同的告知义务,反而与王先生签订完意向合同,敲定价款和交付时间后,告知消费者需要加价购买,否则只能选择退款,可以认定4S店在无车的情况下故意称有车而欺诈王先生,或者在有车的情况下故意不交付给王先生而要求临时加价,而无论属于何种情形,均成立欺诈行为。王先生有权主张退一赔三。
4、最后,不义之财不能取!4S店的“毁约涨价”行为,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,事后还如此嚣张挑衅法律,理应严查严惩!
而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,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,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